金融稳定法 金融控股公司准入持牌成为大势所趋重组时代
02-09     浏览量:32
)金控公司持牌经营渐成大势所趋,无牌照而行金控公司经营之实的各类主体将举步维艰
《草案》第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设立金融机构,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金融业务活动。”《草案》第四十七条同时将金融控股公司明确纳入金融机构定义范畴予以规制。随着国务院及央行宏观审慎监管部门进一步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密织法网,可以预见金融控股公司准入持牌将成为行业大势所趋,而境内非金融企业、法人以及自然人通过集中控股平台控股、控制或实质控制各类金融机构,或实质性从事金控公司经营业务却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的空间将日趋逼仄。是否积极主动向央行申请相关牌照合规而生,还是因准入资质缺失坐待洗牌重组,将是对于国内现有各类“准”金融控股平台的大考。
券商洗牌大重组时代开启
作者在2023-02-09 16:34:41修改文章